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公发〔2009〕75号)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
3月27日,齐鲁电视台“每日新闻”栏目以“烟台小巴充大客,超员四倍多”为题播放了一辆运送学生车辆严重超员情况。该车被交通民警执勤时查扣,无牌无证,核载9人,实载38人。虽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其乘载人数、车辆状况、驾驶人条件等均不符合校车管理要求,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加强校车和驾驶人管理是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据统计,2007年1月1日以来,我省已发生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169起,死亡39人,受伤180人。各级公安、教育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认真调查、梳理本地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和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输单位(车主)、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时,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资质进行一次审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学生交通安全(包括乘车安全)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制止、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清理非法运营车辆和驾驶人,督促运输单位(车主)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对没有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和没有校车车辆标志牌的,一律不允许从事运送中小学生和幼儿。
二、重新清查,强化管理措施
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在用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和驾驶人、车辆载客人数、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清查,并认真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对新增的接送中小学、幼儿园的车辆和驾驶人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同时,要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督促学校立即对自有接送学生车辆集中进行一次认真检验,检验的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检验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校车管理措施落实。要优化学校周围运送学生车辆停车区域,合理设置统一乘车站点,防止出现车辆乱停乱放、学校门口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