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洛阳龙门东山禁止采石区的通告
(洛政通〔2009〕3号)
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的保护,保持龙门石窟文化景观的完整性和原真性,防止无序采石对万安山体造成破坏,对整个景区环境风貌产生影响,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和《龙门石窟区保护规划》有关规定,结合龙门石窟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文物保护区的基础上设置禁止采石区。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龙门石窟文物保护区的划定和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经过实地勘察,在龙门东山确定10个禁止采石区界桩点,按照由北向南依次排列为1至10号界桩。各界桩点坐标:
第1号: X3828227.570、Y37637419.059、H147.881。
第2号: X3827537.594、Y37637636.741、H156.241。
第3号: X3826652.405、Y38362431.053、H183.620。
第4号: X3826102.207、Y38362444.807、H210.985。
第5号: X3825493.450、Y38362500.390、H246.648。
第6号: X3824927.042、Y38362357.355、H309.002。
第7号: X3824698.237、Y38362406.789、H304.194。
第8号: X3824116.725、Y38362311.665、H253.740。
第9号: X3823782.925、Y37637508.368、H206.288。
第10号:X3823460.318、Y37637416.206、H189.459。
二、在1至10号界桩西至龙门石窟保护区以及东侧200米为禁止采石区范围。
三、在禁止采石区范围内的采石企业(点),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关闭,恢复地貌,有关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逾期不关闭的,由有关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执照)。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止采石区范围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开采石料活动。
凡在采石区范围内存放爆炸物、开山爆破、采石、烧窑以及可能改变地貌等影响龙门石窟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有关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