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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9]7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分工
  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时限、重点内容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涉企检查)。要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涉企检查同“优化价格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结合起来,作为今年价格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涉企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并负责重点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及其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名单另行下发),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等四部门及所属单位(包括我委重点检查单位名单之外的上述市级四部门的部分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
  在贯彻《通知》要求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需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一)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四)委托或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到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
  (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
  三、加强自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于4月20日至5月11日期间,组织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认真进行收费情况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北京市2009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自查统计表》(以下简称《自查统计表》),并于2009年5月11日前将《自查统计表》送我委(物价检查所)。上述四部门各区县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布置,自查时间和要求同上,《自查统计表》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
  四、做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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