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制定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卫生、财政审核后,于2009年6月底以前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提交项目申请。经省卫生厅、财政厅审核后编制2009-2012年建设计划,分年度实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3)建设内容:房屋修缮内容和面积,拟添置设备配置清单和人才配备情况;(4)项目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6)项目建设周期;(7)加强当地妇幼卫生工作的措施和妇幼卫生发展指标目标值;(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各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组织,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质量第一,严格进度管理;及时报送信息,加强项目建设内容、社会效益宣传;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项目验收后完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房屋修缮和设备添置项目,由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公告文本、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及时报省卫生厅存查。
六、资金拨付和管理。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计划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省财政于每年4月底前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用款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申请,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七、项目实施与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同级卫生行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督导与检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项目验收与考核。项目结束后,同级卫生行政、财政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与考核,并将结果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实施列入省民生工程考核内容,省卫生厅、财政厅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验收与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项目验收考核结果与新的项目安排和经费挂钩。
九、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各建设单位在进行能力建设的同时,要努力加强妇幼卫生工作,落实政策措施,健全妇幼保健网络,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严格技术规范和管理,重点抓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免费婚前保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降消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重点工作。实现妇幼卫生发展指标稳定进步,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