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力度,强化监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结合贯彻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今年要重点加强对十一运会指定接待单位和比赛场馆等相关公共场所的执法监督。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和复核时,要把持有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作为必备条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抽检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公示,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整改或者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要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
三、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类公共场所经营者特别是十一运会指定接待单位、比赛场馆的经营管理者要认真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树立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第一责任者的意识,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单位集中空调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其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安全。各类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按照规定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凡违反规定不进行定期清洗和卫生学评价或者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资质管理,抓好质量控制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我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乙级专业清洗机构的技术评估部门,要按卫生部和我厅的要求,做好技术评估、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及相应资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承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要依法取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资质。所开展的清洗工作,必须遵守有关卫生规范,严格按照质量控制体系执行,保证清洗的质量和卫生。清洗后要委托有卫生学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卫生学评价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清洗,直至评价合格。没有取得清洗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服务。
承担卫生检测与评价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资质,严格遵守卫生规范和标准,制定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加强技术指导,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和报告。对于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和报告的,将依法撤销其机构资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