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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民〔2009〕6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民政事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和基建项目质量,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3月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特制定《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系统各单位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及项目维修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凡纳入市财政预算、业务经费3万元以上的土木建筑、线管埋设、设备安装、装饰维修等基建项目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含局重点项目)。

  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建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经局基建办会同计财处按程序报建;1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证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进行。

  禁止将同一项目分割、隐瞒不报等不正当的行为。

  第四条 局基建办负责局系统各单位的基建项目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项目的设计、项目初审、编制概算、立项、招标、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初审等工作;配合计财处做好各单位每年度上报下年度基建项目预算和审计处对基建项目的决算审计。

  第五条 各业务处室应把好分管的业务单位基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功能用途、建设标准,积极参与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六条 计财处应会同基建办等相关处室做好各单位的下一年度基建项目的经费预算,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管好用足当年财政拨付的基建项目经费;会同基建办做好1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报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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