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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


  四、推进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企业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制工作重要性认识,自觉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法制意识,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把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的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与企业日常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市国资委成立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出资企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委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处、领导人员管理处、业绩考核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出资企业也应组建相应的工作协调议事机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负责,法务、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参与,明确分工、职责和任务。要形成市国资委重点推动和出资企业自觉推进相结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分解目标,分类推动

  要统筹推进企业法制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第一年基本形成制度、流程框架,第二年基本完成机构、队伍建设目标,第三年完善总结,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

  各出资企业要对近几年法制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根据市国资委确定的三年工作目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和法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目标明确的本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措施;(2)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主要内容;(3)实现三年目标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三)完善制度,服务指导

  建立定期通报和评价制度。市国资委定期(每年两次)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情况、法律意见书制度执行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法制宣传情况等进行通报。每年年底对照出资企业的三年规划,对其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综合评价,督促企业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法律意见书管理制度。凡国资管理规范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市国资委对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法律意见书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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