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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力争到2011年底:

  (一)出资企业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达到100%、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企业法务工作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达到95%。

  (二)出资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杜绝因违法经营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以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建立完善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体系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要进一步突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资产规模大、经济活动多的重点骨干出资企业要率先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多层次、上下联动的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健全企业集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加快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抓紧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优化企业集团的法律资源,逐步形成核心作用突出、覆盖面广、保障力强的法律工作网络。建立、完善、落实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形成总法律顾问在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中全过程参与,全面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指导开展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模式。

  (二)以推动企业重要经营决策活动的法律审核为重点,优化决策管理流程

  全面推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上市、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法人治理结构、合同和章程制订修改和审核、经济纠纷案件处置、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审核把关作用,充分发挥法律事务的“引导、控制、规范”作用和决策参谋作用。进一步健全、规范企业决策程序,把法律审核意见作为企业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确保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确保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确保企业做出的重要经营决策须有法律可行性论证或法律审核意见,确保未经法律把关的经济合同不签署,确保未经法律审核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发布实施。通过加大制度及其流程实施的监督力度,有效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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