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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2009]122号)


各出资企业: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已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流程,落实措施,及时总结。

  各出资企业要抓紧制定本企业的法制工作三年规划,并于2009年5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法制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实施进度,将作为市国资委通报和综合评价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

  当前,国际国内市场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和世博工作正在加快推进,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改革发展正处于攻坚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更为紧迫。近三年来,出资企业积极开展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的企业法制工作,对于企业弥补制度缺失、降低法律风险、增强依法经营能力、规范和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企业法制工作还存在着依法治企理念较为薄弱、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企业经营管理融合不够紧密、企业法制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今后三年,是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精神,出资企业法制工作应围绕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服务和推进企业持续发展,再上新台阶新水平。市国资委加大力度指导、推动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既是推进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现就出资企业2009-2011年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紧紧围绕《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推动出资企业加强法制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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