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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2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税〔2008〕175号,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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