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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活鸡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活鸡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畜牧办[2009]23号)


各区县畜牧(兽医)办(农业科):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活鸡交易市场监管,规范活鸡交易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12号)精神,制定了《上海市活鸡交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活鸡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上海市活鸡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本市活鸡交易市场监管,规范活鸡交易行为,有效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活鸡交易市场传播的风险,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12号)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12号)和工商总局、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好本市活鸡交易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本市活鸡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提高活鸡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意识,不断完善活鸡交易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降低活鸡交易市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有效保障家禽及禽类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严格活鸡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活鸡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做到活鸡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宰杀间与活鸡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并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定期休市等防疫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鸡交易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等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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