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8]124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在此文前所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地方性政策与本规定有出入的,按本规定执行。我省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6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5]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