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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城四区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开展专项治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城四区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开展专项治理的通告
(京商务交字〔2009〕11号)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要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自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5月15日对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服装干洗行业开启式干洗机开展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加强服装干洗行业污染治理。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企业和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有机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的规定。

  二、2009年5月1日以前本市各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列入更换或改造的资金补助范围,资金补助申请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受理。2009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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