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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2009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和《上海市2009年度测土配方施肥专用配方肥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2、择优选择企业。商品有机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采购法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有机肥产品的特殊性,在保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前提下,实行资质审查,简化操作程序,择优选择环保达标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供货企业。

  3、规范推广运作。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主要包括计划分配、质量检查检验、数量签收确认,以及凭证建档等制度,并规范推广运作程序,强化现场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做到商品有机肥推广事先层层有安排,货到后有质量验收和签收(盖章)认可,确保商品有机肥推广数量足额,肥料质量达标。

  4、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通过技术培训和发放《使用技术须知》等,把技术规范落实到位,重点突出商品有机肥使用技术(如使用作物种类、土壤性质、气候条件和使用数量、时间及方法等)和配套栽培技术,指导和引导农民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推广应用效果,增强农民推广应用的积极性。

  5、强化绩效评估。各区县要继续深化商品有机肥使用技术研究和开展新型颗粒有机肥的试验,强化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并在优化生态环境、突出改良农田土壤、提高作物单产、改善农产品品质,以及节支增效等方面,设计并开展试验,掌握量化的对比数据,并做好试验示范书面总结。

  6、严格资金管理。对施用商品有机肥的市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9]45号)文件规定,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并由区(县)农委与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按推广进度统一结算。各区县要遵循资金使用制度,严格相关操作程序,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享受市财政补贴的商品有机肥外流。

  (二)质量监管

  1、坚持产品质量入市把关。各区县农技中心通过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立足于把好本区县范围内的产品入市的质量关,采用对企业规模、生产过程的考察了解,以及对产品的现场验收(即企业主辅料来源、数量,检查发酵是否完全,包装是否符合规范,产品湿度是否过高,是否存在短斤缺两等情况)等方式,严格把好入市产品的质量关。同时要及时掌握用户对产品的质量反馈情况,包括湿度、杂质、味道等指标,切实提高合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强化商品有机肥质量抽检。一是末端产品质量抽检。按照自愿的原则,供肥企业送检每批次商品有机肥料,及时掌握产品质量动态;二是企业产品质量抽检。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实际情况,重点在主要作物用肥高峰期,集中抽查本市各种商品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全年不少于4次;三是市场产品质量飞行抽检。根据本区域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情况,各区(县)农技中心负责市场产品质量飞行抽检,全年组织2-3次,市农技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四是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自检能力。对未建有实验室或者有实验室但无检验人员的企业,市、区县农技中心,提供技术指导和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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