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鲁政字〔2009〕58号)
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鲁监呈〔2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对外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省政府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安监局和省法院、检察院组成,省监察厅为牵头单位。由省监察厅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宋卫国(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 员:王献增(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本群(省司法厅副厅长)
孙景海(省安监局副局长)
侯建军(省法院副院长)
李少华(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