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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9〕2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文件的精神,全省2008年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483户,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以公布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规定,对所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报告省局,经省局复核后,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地对认定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按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进行比较,分别计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在4月10日前按照附表1的要求上报省局。

  附件:全省地税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调查表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省地税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调查表

  所属市、州:                   单位:万元

户 名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额

按25%计征企业所得税额

按15%与25%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按33%计征企业所得税额

按15%与33%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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