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针对“五一”等节假日期间以及高温、汛期等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环节、部位的监控及防范情况,特别要加强对汛期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深开挖、高切坡等部位的自查。
8、负责该工程项目行政监管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项目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区县建委、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复查重点内容
各区县建委复查辖区内区管工程的自查情况,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复查市管工程的自查情况。具体如下:
1、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传达“三个会议”、“三个文件”、3月27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渝办发〔2009〕66号以及渝建发〔2009〕58号和渝建发〔2009〕46号有关要求及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情况。
2、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对施工现场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如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开挖、高切坡、高大模板和建筑幕墙等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隐患排查、建档、治理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定”(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5、对管辖范围内纳入中央扩大内需范畴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排查情况。
(三)市建委专家督查组督查重点内容
1、区县建委、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传达、贯彻、落实“三个会议”、“三个文件”、3月27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渝办发〔2009〕66号以及渝建发〔2009〕58号和渝建发〔2009〕46号有关要求及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情况。
2、区县建委、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复查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对施工现场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如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切坡、高大模板和建筑幕墙等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隐患排查、建档、治理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定”(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4、抽查区县建委、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对纳入中央扩大内需范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排查情况。
(四)市建委督促整改重点内容
1、工程项目自查、区县建委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复查以及市建委专家督查组督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立情况,包括人员、车辆、设备配备情况,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监督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等。
3、针对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健全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具体工作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制度,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预警、整治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市区两级挂牌督办制度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基层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监督责任。
四、时间安排
将渝建发〔2009〕58号文件中已部署的检查工作与此次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时间从2009年3月27日至7月4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09年3月27日至5月8日,为工程项目自查阶段。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督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自查率必须达到100%。同时,在自查过程中,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分别填写附表1、2、3(具体填写要求见表格)。在建工程项目自查完后,该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负责监管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分别形成书面自查总结,于5月8日前连同附表1、2、3一并上报负责监管该工程的区县建委或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二)第二阶段:2009年5月9日至5月29日,为区县建委、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的复查阶段。各区县建委对辖区内区管工程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对市管工程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并分别认真填写附表4、5(具体填写要求见表格),其复查率不得低于在建工程的50%。其中,对纳入了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逐一检查。各区县建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附表4于5月29日前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系电话:63672073)。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对市管工程的复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