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9]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我局曾多次转发环境保护部对环评单位处理情况的通报,并对省内各环评机构提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的具体要求。但是,在日常工作中省内一些环评机构仍然存在工作不负责任、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差、不按专家评估意见修改报告等问题,极少数机构仍在变相出租、出借证书或借证评价、挂靠评价,以上种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省内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提高环评工作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环评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各环评机构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杜绝违规行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查验。

  三、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及印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审核程序,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评报告质量审核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名章,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同时附该项目负责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和上岗证复印件。审核人员和编写人员须共同签名,严禁他人代签,一经查证经通报批评,并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