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旅游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9〕15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旅游局,消费者协会:
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9〕5号)要求,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考核范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培训,严格评定。各地要认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培训工作,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经营单位法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质量控制,坚持标准,把握尺度,避免随意性,简化评定程序,提高评定效率,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与公示。各地要积极与媒体合作,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及时向社会通报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使群众了解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状况,提高群众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引导群众知情消费、选择消费、健康消费。
四、争取支持,加强沟通。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方政府的支持,邀请旅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参与,听取他们对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的意见,共同推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哈尔滨市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它地市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各地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也应开展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扩大量化管理覆盖范围。
六、信息备案。各地要认真填写《全省公共场所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基本信息备案表(2009年度)》和《全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2009年度)》,将评定为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的信息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其它级别信息备案由各地提出具体要求。
七、适时抽查。各地要每年组织对辖区已完成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评定等级的单位,应及时予以降级、通报。省卫生厅将联合省旅游局、省消协适时对全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八、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可按照《黑龙江省住宿业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表》要求,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但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评分表要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使用管理应符合《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标识管理规定》。
九、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一)各地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与厅卫生执法监督处沟通。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可与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专家技术指导(督导)组联系。
(二)2009年9月10日前,各地要将评定为A级卫生信誉度的住宿业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按照附表2的格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
(三)2009年11月20日前,各地要将全年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进展、主要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全省公共场所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基本信息备案表(2009年度)》和《全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2009年度)》上报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要求报送书面总结和电子版各1份。
联 系 人: 姚绍荣 李权 孙淑艳。
联系电话:0451-53622045或0451-53605333转8811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41-5号
电子邮箱:sggwsk@yahoo.com.cn
附件: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旅游局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好的落实《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09年12月底,哈尔滨市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它地市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各地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也应开展量化分级管理,逐步扩大量化管理覆盖范围。
三、适用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已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
(二)在住宿场所内同时设有游泳场所、理发美容场所、沐浴场所的,应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并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
(三)政府重大活动接待、星级宾馆的资质审核应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等级相接轨。
(四)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暂不参加等级评定,对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审批部门应参照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审查,但不评定等级。
(五)对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逾期3个月未复核或超经营范围以及伪造、涂改卫生许可证者,一律不予等级评定。
(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律不予评定。
四、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分级监督原则。根据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等级,确定卫生监督频率,对低风险度、高信誉度的经营单位,实施简化监督。对高风险度、低信誉度的经营单位,实施强化监督,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三)动态管理原则。评定级别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其公共场所卫生风险度和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视风险度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其级别,实行动态管理。
(四)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属地管理,执行评定基本信息逐级上报备案制度。
(五)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根据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9[2009]5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6)、《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7)、《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8)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9),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需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和监督频次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
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每年一次;
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每年二次;
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强化监督,每年三次以上。
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上述监督频次限制。
(四)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10),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份)
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量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实施方案,成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定专家技术指导(督导)组。
(二)动员培训阶段(2009年4月底完成)
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争取社会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召开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培训会,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使卫生监督员正确理解管理方法和评分标准,熟练掌握检查方法。对公共场所经营者、重点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卫生管理。
(三)自查整改阶段(5月--6月)
在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根据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改善卫生设施硬件条件,加强卫生管理,对已经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住宿场所经营单位可直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四)审核评定阶段(2009年6--9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标准,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确定并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存在的问题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告知经营单位。
(五)评估验收(2009年10月初)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旅游和消协等部门共同对本辖区内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进行评估验收。省卫生厅将联合省旅游和省消协共同对全省评定为A级的住宿场所进行抽查。
(六)公示阶段(2009年10月末)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完成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结果的公示,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住宿场所发放《住宿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并张贴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10月末,省卫生厅以文件形式公布一批全省A级信誉度等级住宿场所名单。
(七)总结阶段(2009年11月末)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相关数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总结行之有效的方法,着力建立长效机制。
七、效果评估
根据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并根据效果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方案,确保实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总体目标。
附:1.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2.《全省公共场所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基本信息备案表(2009年度)》
3.《全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2009年度)》
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标识管理规定
5.黑龙江省住宿业档案资料整理规范
6.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7.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8.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9.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10.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样式)(略)
附1: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索天仁 省卫生厅副厅长
刘显富 省旅游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