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重组企业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重组到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其企业集团总公司向省安监局申报;重组到中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关闭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向省安监局申报;重组到市州和县市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安监局申报。
(2)重组到非国有企业的,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向省安监局申报。
(三)治理项目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1)项目概述
①矿山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②矿山基本情况;
③尾矿库基本情况;
④项目背景及安全隐患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
⑤方案编制依据;
⑥治理原则;
⑦治理范围。
(2)尾矿库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①坝体稳定性问题
②防洪排渗系统存在的问题
③周边环境和人为破坏的影响程度
④下游人员、重要设施情况及安全影响程度。
(3)治理方案
①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目标
②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主要内容
③工程概算
④项目建设实施单位
⑤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⑥项目进度安排
(四)申报时限
请各申报单位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安监局,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2010年及以后年度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申报时间另行确定。
六、奖励补助资金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市州和县市区已经设立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并且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2、市州和县市区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
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了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由市州安监局汇总,会同市州财政局向省安监局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
3、安排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