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4日)废止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安监管一〔2009〕7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8〕32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资金来源
(一)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遗留尾矿库所需治理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向中央财政申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中央财政补助政策明确之前,先由省级专项资金适当安排资金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再转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资金或归还省级专项资金先期支付的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省属企业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
(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遗留尾矿库所需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补助。
(三)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重组企业尾矿库所需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按照“企业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其中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治理资金总额的30%。
(四)中央下放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正常生产企业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省级专项资金不予补助。
(五)市州、县市区同类企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比照上述原则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资金。
(六)已废弃、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隐患治理资金。
(七)其它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一律由企业自行筹措,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