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国家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申报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注:相关附件按申报资料中第八部分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每页标注页码(起始页码为1)。附件目录也应标注页码。
(3)企业注册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根据申报项目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项目类型申报;
2、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报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3、对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四、重点说明
(一)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1、区县科委推荐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并承诺项目立项后区县财政资金配套支持金额不低于5万元。
2、企业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为20-40万元,申请地方创新资金数额不超过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
3、本年度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评审采取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地方联审方式,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一般创新项目
1、2008年度上海市创新资金已立项、国家创新基金未能立项项目,经市科委与区县科委确认,同一项目可再次推荐申请国家创新基金。企业需说明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年度申请材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企业申请材料须重新申报,并在附件材料中提供相关说明。具体操作办法在2009年国家创新基金立项项目公布后,另行通知。
2、企业申请地方创新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55万元。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数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三)重点创新项目
1、区县科委推荐重点创新项目,如申报企业已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立项,市科委与区县科委不再重复资助,直接推荐申请国家创新基金重点创新项目;如申报企业未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立项,区县科委承诺项目立项后区县财政资金按1:1与上海市创新资金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