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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0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是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不高于300万元;
  2、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2006年5月31日以后注册成立);
  3、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6、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
  7、没有承担过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内企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10万元;区县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5万元。
  (二)一般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销售。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创新资金及国家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地方创新资金、国家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200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8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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