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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四)进一步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本着“促进公开,方便公众”的原则,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即时发布、议题设置发布机制。结合数字电视推广建设,探索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数字频道或栏目,提高信息公开服务的普及性和便民性。完善“政务服务热线114”功能,使之逐步成为社会公众与政府联系的“电话门户”。探索开展“市民参观日”、“政府信息公开日”等活动。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市民信箱、短信平台、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因地制宜,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广影视局、市政务公开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每年命名和建设一批“社区(农村)信息公开服务示范点”,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现有资源和设施,为公众就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推动行政村为农服务信息智能终端机(“农民一点通”)部署应用。在基层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志愿者服务,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收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各区县政府)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二十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服务窗口。各区县政府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市级部门原则上至少配备1-2名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七)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分级部署”的原则,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统一规范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内容、形式、范围,以及依申请公开接收、答复、提供等环节,加以规范和标准化。市级机关要制定本领域信息公开细则,协调和统一各相关部门之间和市、区县两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和要求。继续推进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进一步把信息公开贯穿于公文管理全过程。(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八)完善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规范,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及政府信息归档等制度。围绕依法平稳有序目标,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导和释疑,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健全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加大社会评议力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市保密局、上海图书馆、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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