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09〕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本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确立,公开意识不断增强,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以来,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
《条例》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推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根据《
预算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向同级人大报告财政预算的覆盖面,逐步实现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细化报送同级人大的本级预算草案,逐年扩大预算草案列示的款级科目。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探索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及时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依托“金财工程”,加快构建完整的财政信息库,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系统,为进一步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