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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四、宣传用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工作·健康·和谐。

  (四)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五)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六)主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共同防治职业病。

  (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八)加强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九)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配置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

  (十一)改善作业环境,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

  (十二)保障劳动者健康,促进稳定就业。

  (十三)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十五)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六)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制。

  (十七)建立职业卫生三方机制,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通力合作防治职业病。

  五、宣传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二)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成就;

  (四)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

  (五)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六、主要宣传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一)4月26日上午9时,在省会石家庄举办“全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以下简称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各部门分别制作展板、发放宣传材料、设置咨询台,现场接受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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