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09〕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1-3月,全市道路交通事故343起,死亡377人,同比分别上升28.9%和20.4%,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3起、死亡47人(基本情况见附件)。特别是进入3月份以来,已经连续发生了5起较大事故,涪陵“2.12”道路交通事故超载15人,造成3人死亡、31人受伤,合川“3.13”道路交通事故超载29人,造成1人死亡、47人受伤的重大未遂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3.27”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尽快扭转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市政府刘学普副市长在“3.27”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指出:“凡是已发生的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都要一件一件清理、一件一件倒查,该追究责任要追究责任,该进行处罚要进行处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要让安全监管干部头悬利剑,心系百姓,如临深渊,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以责任倒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二、深入调查,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真清理,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排查,认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经过、找准事故原因、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实相关部门履行政府监管责任情况。
三、实事求是,严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各级安监、监察、交通、公安交管、工会等事故调查部门要密切配合,各施其责,实事求是,逐级追查,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倾向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