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规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建立规范的、有序的林地林木流转机制、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善的,应当补充完善。流转的年限按照林木的采伐周期研究确定,避免流转周期过长造成林农失地。
集体经营的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能签订承包合同。产权一经明晰,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已经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证书中涉及林地林木的,要重新换发林权证,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林业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做到便民利民、阳光服务。
1、放宽采伐,放活经营。一是允许自主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的必须坚决取消。打破木材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林权所有者按照市场规律自主造林、管理和销售。二是调整林木采伐年龄限制,原则上按市场需求安排采伐。在搞好森林资源调查,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基础上,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采伐限额与木材生产计划。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区镇,在下达的采伐限额内,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成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