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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林地承包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终止合同,收回林地。
  2、坚决解决自留山、责任山、林地分配不均和承包金问题。
  对已分包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继续保持不变;面积、四至不清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自留山不交林地使用费。责任山按人口均分到户的,原则上不交林地使用费,但对超过均分部分,要缴纳林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谁造谁有”政策,在开展植树造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策界线不明确,“谁造谁有”被误认为是“谁占谁有”,特定时期的政策一直在延续,客观上造成了承包经营关系不明确、面积界线不明晰,加剧了林地的分配不均和新的林权纠纷。必须在明确林地归集体所有,林木归个人所有的前提下,对林地经营者愿意继续经营的,经村民大会三之分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重新将林地评估作价后,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金,承包金70%以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对林地经营者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如种植的是速生丰产林,由经营者依法采伐林木后收回林地重新发包。如种植的是长期经济林,则将林木评估作价后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补偿给原经营者,林木依法采伐后收回林地重新发包。
  以祖宗地等名义非法侵占集体和个人林地的,要依法收回;对权属属农场,事实上被农民长期使用的,可进行协商,合理承包给农户经营。
  3、建立完善新型林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对集体所有但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原则上按人口折算均分到户,或在自愿的条件下,自由组成联户承包经营。缴纳的承包金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对确实不能承包到户或联户的,可由集体统一经营,但集体应将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其余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二)承包新的集体林地
  承包新的集体林地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尚未发包或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地,应根据具体地块的土地条件、地理位置、交通生产条件划块、编号,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签订合同,并划界定桩,核发林权证。二是已经发包但因违法违规被依法收归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地,也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地上林木可评估作价后,或划块或整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竞买,再自由流转。新的集体林地承包要坚持均户均利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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