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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2009年度贵阳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监测工作。重要隐患点必须编制或完善防灾预案,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落实到乡镇、村组、矿山、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和新发现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监测工作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加强点上具体监测人员的责任心,确保一旦出现地质灾害征兆时,人民群众能安全撤离。

  (三)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加强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查处力度。各区(市、县)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人类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活动区域引发的地质灾害,对防灾和治理责任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认定;对责任已认定清楚的地质灾害,应责令并督促责任人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和治理经费;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因违反相关规定,人为造成地质灾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把认真实施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推进贵阳市自然因素造成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搬迁工作。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经费的筹措,一是要做到各级财政将其治理搬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各区(市、县)对实施治理的项目要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关于申报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准备齐申报材料,争取市、省及国家资金支持。

  (五)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应急调查。各区(市、县)有关工作部门要有计划地检查防灾预案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若发现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点,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六)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使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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