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旧村改造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拆迁人按《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申领拆迁许可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拆迁。旧村改造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数达到100%后,拆迁人方可规定拆迁腾空期限,要求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并组织房屋拆迁。
第二十条 旧村改造中私营企业(包括股份制)和村级集体企业拆迁实行货币化安置,在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按市场评估价购置办公或商住用房。涉及到区属企业拆迁由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列入旧村改造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须纳入的,须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旧村改造安置房(包括改造项目内的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应当实行代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经营性开发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时可将代建安置房一并纳入,由中标单位统一代建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 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要对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把握安置房建设与经营性开发项目的建设时序,市政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必须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章 项目报批
第二十三条 旧村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和实施旧村改造村的实际情况制订,在完成下列前期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村民全体大会或者户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实施旧村改造;
(二)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三)旧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工程建设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建设资金平衡方案等)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旧村改造项目报批过程中,属市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委托区级(管委会)相关部门予以审批。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旧村改造的具体措施、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有关项目委托审批和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实施旧村改造的村要加大督导力度,确保旧村改造全过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要依法保障广大村民、建设业主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旧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