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旧村可采取局部拆迁与局部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造。

  旧村改造整体实施或分期实施都应当做到拆迁安置平衡、建设资金平衡。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七条 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编制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旧村用地现状、拆迁安置方案、资金平衡等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八条 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 旧村改造应当在旧村用地现状范围内组织实施,如旧村用地与规划用地不一致,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等面积置换。

  在旧村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因规划需要下列项目用地,造成建设资金难以平衡的,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外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解决:

  (一)城市主、次干道路(宽度≥18米);

  (二)城市公共绿地(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地);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较大型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不含幼托所、配电所、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小区配套项目);

  (四)铁路、高速公路、高压电线等控制用地;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用地。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用地项目的征地(包括增加用地)、拆迁、安置及相关费用纳入旧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并结算。其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如需由市级安排的,须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进行旧村改造的,其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其中,市政设施、公建配套、拆迁安置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