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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 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 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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