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商委: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储存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和危化品生产企业治安隐患的排查治理。
重庆海事局和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水上运输危化品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危化品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4月10日开始,至2009年7月20日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20日)。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1日至5月26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组织、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及整改活动的高潮。危化品从业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情况、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隐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普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27至6月27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分行业、分片区组织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各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三大经济政策、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保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