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全市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九日
2009年全市危化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确定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渝府发〔2009〕1、2号、渝办发〔2009〕45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决定在全市开展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基本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方针,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夯实危化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杜绝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中央在渝危化品从业企业和市属危化品从业企业、5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治未完成的企业督查整治率达到100%;一般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95%,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企业自查、乡镇普查率达到100%,区县(自治县)复查率不低于50%,市级监管部门抽查率不低于20%;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整治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实现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范围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
(二)储存危化品形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三)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加油(气)站。
(四)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五)中央在渝危化品从业企业和市属危化品从业企业及5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