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自查(4月21日至5月1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认真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经费投入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整治、企业安全“三级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出检查表格、拉出检查清单,逐一对照检查落实,自查率要达到100%。同时,要将自查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乡镇(街道)普查(5月11―31日)。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逐项普查;要对照企业自查的检查表格,逐条逐项检查,落实领导签字制度,要求普查面达到100%。乡镇(街道)普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四)区县(自治县)复查(6月1―2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复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复查的重点包括:一是查高危、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二是查已发生的事故行业(领域)、乡镇(街道)、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处理情况;三是查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四是查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复查面要达到生产经营单位总量的50%以上。区县(自治县)复查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行业主管部门抽查(5月1日至7月20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检查组,重点对区县(自治县)规模以上行业企业(包括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重大危险源、未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近五年发生3人及以上重特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要采取安全评估的方式,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查面要达30%以上。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工作总结情况于2009年7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市政府督查(6月1日至7月20日)。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6个重点行业及其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监督“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综合督查组要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要求督查面达到10%以上。凡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没有进入全市隐患监管系统、或没有实行挂牌整治的,要按失职渎职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凡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既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当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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