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9〕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平安重庆”建设动员部署大会、2009年3月27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各项工作要求,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立足于排隐患、抓整治、打非法、压事故,全面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平安重庆”、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企业自查面达到100%,乡镇(街道)普查率达到100%,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复查率达到50%以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率达到30%以上,市政府督查覆盖所有区县(自治县),安全隐患督查率达到10%以上;一般隐患整治率达到95%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以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期上报率达到100%;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工作重点。
1.检查督查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企业;商场、市场等密集场所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2.检查督查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6个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3.检查督查严厉打击5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主要包括: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后死灰复燃的;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