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洛政办〔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将与绩效考核挂钩,并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比的重要依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格办理标准,注重办理实效,提高办理质量,增强政府工作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凡是承担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全系统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考核评分共10项,标准分100分,另有加分2项,减分1项。
(一)成立领导组织,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亲自阅办或审核把关,符合《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的计10分,否则扣10分。
(二)办理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办理的计10分,否则扣10分。
(三)办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完善的计10分,否则扣10分。
(四)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下〈含5件〉的记10分,5件以上每增加1件加2分。
(五)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的计10分,否则扣10分。
(六)建议和提案复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重点建议、提案复文,报分管副市长审签。符合要求计10分,否则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