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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三)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履职情况、工作进度、整治效果等内容进行督查督办。

  四、时间及步骤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4月1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1―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新《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制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公告,公布整治时间、重点、目标、措施,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摸底排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整治范围、围绕整治的重点,集中组织开展“拉网式”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对高层(地下)建筑、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集中连片棚户区要全部建立档案资料和基础台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将检查和隐患情况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履职,加大对基层工作指导力度,为各地凸显的重点、难点问题问诊把脉、出谋划策,确保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建国六十周年庆典活动前后为重点整治时段,围绕工作目标任务,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落实责任,不断强化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强力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的200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

  五、整治重点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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