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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市市政委。负责指导和督促供水单位建设、维护建筑室外市政给水设施,保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消防用水。负责对摊位占用消防车道、占用消防扑救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商委。负责对大型商贸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负责所属直接管理的单位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抓好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七)市国资委。负责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企业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市工商局。负责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时,依法对有关消防安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安消防部门抄送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九)市安监局。负责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实施综合监督内容,并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安全责任考评。负责构建安全保障机制,检查督查安全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十)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消防道路。在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中,将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督促建设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改造集中连片棚户区。

  (十一)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把场所是否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作为办理娱乐经营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消防知识宣传,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播放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和公益消防广告。

  (十二)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区县(自治县)文化执法大队对所管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被公安消防机构查封、停产停业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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