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
2009年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减少火灾隐患“存量”,严控火灾隐患“增量”,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平安重庆”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力争实现“七个100%”和“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营业的场所整改率达到100%。
――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100%。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合格率达到100%。
――从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高层建筑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制作率达到100%。
――公共娱乐场所的装饰装修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及聚氨酯泡沫类材料整改率达到100%。
――对集中连片棚户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四个确保”的目标:确保市政消防给水安装到位;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居民用火用电基本规范;确保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三、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