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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检查督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7月25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煤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有关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煤矿企业必须达到30%。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启动行政问责制。

  (四)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7月20―25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7月25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09年7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整治内容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能投集团及各煤矿企业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情况;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情况;“一通三防”制度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12本台账建立情况,特别是干部带班下井和安全调度值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情况;金属支柱、壁式开采、三人连锁放炮器等技术运用推广情况;开展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等。

  (二)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组织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检查、登记、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矸石山垮塌等事故灾难隐患情况等。

  (三)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工作。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情况;开展瓦斯示范区县(自治县)和示范矿井建设情况;瓦斯监测监控制度落实情况;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是否建立瓦斯固定抽放系统,探头是否完好有效,数量是否足够,布点是否合理等;瓦斯超限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做到瓦斯超限及时停产、及时断电、及时撤人、及时处理等;瓦斯抽采和利用情况;矿井通风系统畅通情况;“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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