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线监控通信运营商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自查材料送至各县、市(区)环保局。考核自查材料包括:考核自查表、全年通信线路变更表和全球眼维护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和运行维护单位提供的考核自查材料、联网至环保系统监控中心平台的数据记录、监察机构日常检查情况、监测机构定期比对监测结果、调查表反馈意见等资料,本着公正、公平、负责的原则,填写考核评审表,计算考核分值,并于12月中旬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汇总后作出整体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预通知各相关企业和运行维护单位。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依据,市环保局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被考核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三条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于次年度2月底完成对各县市区环保局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管工作的考核以及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上报省局。
第四章 考核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按评分表内要求进行分值处理,满分为100分。90分(包括)以上为优秀,70(包括)至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管工作的考核结果列入各地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书考核内容。
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中心、环境宣教信息中心考核列入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否优指标。
对考核不合格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不予列入下一年运维单位推荐名单,不得参加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不予出具环保相关证明,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对考核不合格的自运维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规定实行社会化运维。
对考核不合格的在线监控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给予或取消与环保有关的荣誉评定和政策补助、奖励。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对考核不合格的通信运营商(兼全球眼运维商)按合同规定扣除费用,要求其上一级公司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为保证考核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质量,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附表:1.社会化运维企业的考核评审表
2.自行运维企业的考核评审表
3.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评审表
4.网络运行维护单位考核评审表
5.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考核评审表
附表1:
社会化运维企业的考核评审表
考核内容
| 考核要求
| 分值
| 处理意见
|
运
行
委
托
| 是否委托有运行维护资质的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维护(以合同有效期为准)
| 必须委托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运行维护资质的运维单位进行维护,并须向省环保局备案。运行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送市、县(市、区)环保局备案。
| 20
| 如委托无资质的运行单位运维或委托未经市环保局备案的单位进行运行维护,扣20分
|
运
行
保
障
| 是否提供设备运行保障
| 提供采样平台、梯子、供水、供电(含稳压)、避雷、恒温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污水处理厂和日排放污水量大于1000吨的企业,每日一次人工监测
| 20
| 企业故意未提供运行保障,影响运维部门运维,由运维单位提出,环保局核定确认后,一次扣5分
|
应急报告
| 是否履行报批程序
| 因在线监控设备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事先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 20
| 因维修、更换未履行报批程序,每次扣10分;因停用、拆除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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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
障
| 日志完整率
| 应将设备运行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应达90%以上,建立一班一查日志档案
| 20
| 90%以下,每完整率减少1%,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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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准确率
| 档案情况属实,准确记录生产工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监控运行情况
| 20
| 发现一次情况虚假情况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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