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09年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环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中有关“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2009年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2009年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此项工作已列入省市局长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环保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和我局联系。
联系人:方宏锋 电话:87121006
邮 箱: fanghf@nbepb.gov.cn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宁波市2009年企业环境监督员
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决定在全市20家重点污染源企业继续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和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守法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动作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2006-2008年已通过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验收的企业。
(二)2009年纳入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各级重点污染源企业(见附表1)。
二、实施内容
(一)2006-2008年已通过验收企业。
1.企业每季度向我局环境监察支队报送一次环境监督员履职情况,并报当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并积极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2.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须定期回访企业,检查环境监督员履职情况;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家或省级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培训;负责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经验交流,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2009年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建设工作的企业。
1.我局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环境监督员的有关培训活动;组织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登记制度、企业环境工作报告制度和企业环保工作交流机制等,并结合工作实际,掌握相关企业的污染减排情况,提出企业环境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等。各相关县(市)区环保局指定专人协助我局开展相关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送我局环境监察支队。
2.相关企业设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明确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责任体制,建立完善企业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制度;及时组织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向我局登记,并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
3.相关企业环境监督员采取先上岗再培训的做法,今年将组织各相关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参加国家环保部或省环保局的培训并获取相应资质。并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
4.企业环境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为:
(1)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
(3)负责定期/不定期自行监测排污口、厂界噪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4)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