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环保守法证明出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环发〔2009〕4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环保守法证明的出具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确保证明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局法规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环保守法证明出具的暂行规定》,经征求各处室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环保守法证明出具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保守法证明的出具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确保证明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类环保守法证明的出具工作。
第三条 环保守法证明的出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环保守法证明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证明出具和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需出具守法证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上级环保部门或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
(三)本局发文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
(四)市级其他部门发文规定的。
第六条 申请环保守法证明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其个中事项牵涉到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的,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的意见,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单位的书面材料不能完全证明环保守法的,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有关处室或单位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定。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