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保后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本会认定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之一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七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所指的多种癌症,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0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5000元。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
1、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种癌症,并经住院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非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疾病,但属于《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办法》所列保障范围内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的,可向本会申领医疗慰问金1000元。
第十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保女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女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女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女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本次参保前曾患相同种类的癌症;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慰问金为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6、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55周岁(60周岁退休的除外);
7、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第十四条 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三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