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2009医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
其 它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与其它几项互助保障费互相补充,统筹调剂,不足部分争取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补贴。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009年3月修订)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进一步扩大互助保障的受益面,现将《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身体健康且女性未满55周岁(60周岁退休的除外)、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集体参保。集体参保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
参保手续
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本会印制的《宁波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3、参加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名册一份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见样表),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保障费
第三条 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60元。
第四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一份。
保障期限
第五条 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另办续保手续。
特种重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