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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和《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等四项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

  2、填写《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社区)工会印章。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2009年的5月1日起至2010年的4月30日止。

保障费

  第四条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一年一定,2009年度参保每人缴纳标准为100元。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享受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不包括家庭病床)、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500(含)元以内部分,给付45%;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在职转为退休视作连续参保),给付4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500元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七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家庭病床治疗费用;
  5、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九条 被保障人有第八条第5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条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市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在出具原件的同时,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并说明理由);
  2、出院小结复印件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被保障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宁波银行帐号。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或市总设在镇海、北仑区总工会的代办处,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手续。服务中心或代办处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10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号。遇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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