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等四项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市总大榭开发区工委:
经市总研究同意,职工互助保障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将2009年3月修订后的《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和《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做好参保工作。
附件 :
1、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09年3月修订)
2、宁波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09年3月修订)
3、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09年3月修订)
4、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办法(2009年3月修订)
宁波市总工会
2009年3月17日
附件1: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9〕15号)精神,按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法相衔接,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现将《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一个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近期《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2、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用EXCEL格式制作,见样表),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3、填写《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4、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或参照公务员的在职人员需填写公务员参保单和参保名册(见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