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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对我市地名进行全面调查,校正、更新、补充地名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次地名普查的主要任务

  本次地名普查的主要任务是,掌握了解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当地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并通过普查建立南通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蓄库、老地名保护库和消亡地名资料库,建立地名网站、电子地图,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任务,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南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区域名称;

  (二)非行政区域(农林牧副渔、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地片、区片等)名称;

  (三)居民点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等)名称;

  (五)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六)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等)名称;

  (七)纪念地与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等)名称;

  (八)南通市辖区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组织名称;

  (九)建筑物(有地名意义的房屋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名称;

  (十一)陆地水系(河流、河岛、井、河滩、沙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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